伤残员工在劳动能力评估期间,其原来的
工资及福利待遇均应予以保持不变,由用人单位依照每月进行发放。针对职工因为工作中所遭遇的事故伤害或罹患
职业病,需要停止现行工作以接受
工伤医疗的情况,在
停工留薪期间(通常为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内,其原本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应持续执行不变,同样须由用人单位按照每月时间进行支付。而若伤势较为严重,或状况具有特别之处,经过市政府下设的劳动能力评估委员会确认后,可以适度类推,但是此类延长期限不得大于十二个月。《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
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
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