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金乃是在中标订立合同时,作为中标方所需履行义务之合法支付款项,依据现行法律
法规,其金额不得超出中标协议总价的百分之十。若实际数额超越约定范畴,
行政监督部门有权勒令相关
投标方予以整改,
情节严重者,罚款额亦可高达五万元人民币以下;同时,所有未能中标的竞标者所提交的
投标保证金及其相应利息应当依照约定及时予以退还。倘若双方已协商确认履约金事项且中标方面临拒缴的情况,该中标方将会丧失此次中标资格,同时其已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将无法得到退回。《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
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第六十六条
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第七十四条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
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