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
离婚事宜时,对于
财产分割,是否倾向于考虑给予无过错一方适当照顾呢?其范围如何界定和实施?主要依据以下两点来考虑:
首先,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
共同财产分割原则上是除去事先达成协议另行约定之外,若当事双方提起
诉讼请求进行分割的话,应对守约的无过错一方给予充分关注并作出合理的分配安排。
然而,这并非自然而然的结论,
当事人必须及时提供充足的
证据材料以证明自身所主张的无过错立场,以便获得法庭从法律层面的肯定与支持。
其次,关于
个人财产部分,由于这类资产通常不在财产分割这一议题范畴之内,因此也不再涉及到是否给予任何照顾措施的问题。
然而,这里必须注明,如果当事人双方愿意另行商议,那么情况将会有所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
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
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