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投案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首先,系主动到案。
此处所言“自动投案”,意为
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活动之后至被捕获之前,主动将自身置于司法机关的掌控之中,静候后续审讯,并坦白罪行以接受法律制裁之行为;
其次,应如实地交代自己的罪状。
投案之后,只有真实且详尽地陈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方能充分彰显其认罪伏法之决心,如实供述罪状乃是构成
自首成立所需具备的基本条件;
最后,必须自愿接受国家对其进行的严格审查以及裁定。
对于采取自首方式的犯罪者,可依法予以从轻或减轻
刑罚。
若所犯之犯罪属轻微之列,亦可能获得赦免处罚。《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