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继承编》的相关规定,当事人通过口头方式表达其放弃
继承权并无法律效力。
即当继承事件正式启动之后,若有
继承人选择放弃自身的继承权,应提前在处理遗产之前,用书面文件明确地做出舍弃继承的决定;
若未曾表明自己的打算,则将被视为默认接受继承权。
具体来说,法律对放弃继承权的形式设定为书面陈述,缺少这种书面陈述,继承权忽略不计,并应依照
遗嘱或者
法定继承人的顺序进行
遗产分配。《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