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贵司由于部门裁撤等原因而无法继续为无过失的员工提供合适岗位时,通常情况下只需给予他们适当的
经济补偿即可,而无需承担额外的
赔偿责任。
在此种情形之下,员工在贵司每服务满一周年,公司都将相应地向其发放一个月的
工资作为补偿。
然而,若有员工遭到贵公司非法解雇的情况发生,那么贵公司便需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额度向该员工支付
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
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