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
知识产权收益性质进行探讨之时,可以明显地看出存在着两类因素:
即刻可得的经济利益以及预见性的经济利益。
其中,即刻的经济利益表现为婚姻关系持
续期间所获得的各种资产,这是毫无争议的事实,应当被确认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富。
至于预见性的经济利益部分,当夫妻关系结束并进入
离婚诉讼时,对于婚后尚未来得及实现经济价值的那部分知识产权权益,往往会赋予其中某一方单独拥有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