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机动车辆因违规停车而遭受罚款通知时,被通知者应立即携带个人有效的
身份证件、驾驶员执照以及车辆行驶证明前往当地交警大队进行相应的处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当事人在接到罚款性质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后15个自然日内,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前往指定的金融机构缴纳罚款。
对于行人、乘客和非机动车辆驾驶者的罚款,若当事人并无任何异议,则可以在现场直接收取
罚金。《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
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收到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通知后,应当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将机动车交由他人驾驶的,应当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期限接受处理。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无法在三十日内接受处理的,可以申请延期处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六十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二)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