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观此类现象,显失公平并不意味着完全无效。
一个值得我们关注的事实在于,当这些条款被定义为“显失公平”后,它们就有可能成为一份合同被撤销的法定理由。
具体而言,显失公平的合同是这样一种存在:
即其中一方
当事人通过利用其优势地位或对方的经验不足,制作出合同,使得该等条款严重违背了公平以及等价有偿的基本原则。
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利用他方所处的困境、缺乏判断力等情况,使得合同在签订之时已经显示出极大的不公平现象,那么遭受损失的一方有权向人
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提出申请并要求撤销此份合同。《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