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倘若您选择暂时
放弃继承权,但又有意愿日后恢复所放弃的部分
继承权益时,这也并非完全不可能。
然而,在此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是,恢复已经放弃的继承权需要先经过司法程序的介入与处理。
这里涉及到两种不同的放弃继承权的方式,即书面和口头的形式。
只要在作出放弃继承权的表示之后,经过其他
继承人的确认同意,那么在后续的恢复其继承权及重新主张继承权益的
诉讼纠纷上,必须由人
民法院依据放弃继承权人提出的恢复继承权的合理理由进行相应裁决。
若无确凿道理,概不得恢复已放弃的继承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
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
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