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明确规定,在婚姻持
续期间所获取的各种竞赛奖金,皆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范畴。
具体规定如下:
“夫妻双方在婚姻持续期间内取得的以下各项财产,均属
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双方共同享有所有权:
(一)
劳动报酬及其衍生性质的奖金和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与投资活动中所产生或取得的利润及其他收益;
(三)
知识产权等无形资
产权益;
(四)来自于
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但需注意的是,依照
遗嘱或赠与契约明确指定归属于单方的财产不在此列;
(五)除上述第四项外的其他应归属共同分享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