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
犯罪客体的对象乃是国家机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相关社团组织的公正运营与履行其职责的活动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声誉承受力。
从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看,这些活动通常涉及到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甚至是机关、社团组织为了获取不合法、不道德的私利而向
国家工作人员提供财务支持。
特别需要强调的是,这种现象可能表现出为数较大的财产资助或
情节严重的行为特征。
而在犯罪的主体方面,则主要涉及到单位的相关成员。
至于在案情的认定上,则预示着必须包括有主观上的明确故意这一关键因素才能构成
单位行贿罪。《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单位为谋取
不正当利益而
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
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
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
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