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行政
诉讼活动时,当事人或其法定
代理人皆可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庭。
每位委托人可选定一至两位代理人担任诉讼代理员之职。
诉讼代理人通常由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也包括委托人的近亲、同事,甚至可能是由委托人居住的社区、供职的机构或相关社团所推荐的个体普通公民。
率领诉讼的律师,依照相关
法规,具备查阅、复制案件相关资料的权利,还可向各类组织及普通民众进行调查,收集与案件相关的
证据。《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第三十二条
代理诉讼的律师,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有权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