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案件中,若子女被判定由女方
抚养,男方有权依法向法院提起
申诉,请求更改
孩子的抚养权。
然而,要想成功赢得
诉讼,男方必须出示有力
证据来证明女方存在着无法继续胜任抚养职责的现象。
此外,无论案情是通过
协议离婚解决或是经过法律判决得出的结果,若男方想申请改变子女的
抚养权达到自己期望的效果,并不一定非得通过法院进行
起诉。
如果双方能够在这方面达成共识并签署相应协议,且该协议并未涉及到任何
违法行为或可能影响儿童健康成长的因素,那么这种做法理所应当地应该得到许可并且执行。《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
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
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