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通常情况,亲兄弟姊妹之间并不存在
抚养责任这一义务。
然而,在某些特定的状况下,亲兄弟姊妹之间会受到法律规定的强制性的抚养责任。
拥有经济能力的兄弟或姐姐,对于已经离世或残疾无抚养能力的父母所遗留下的未成年的弟弟妹妹们,他们负有必须承担的
扶养义务。
同样地,由兄长姐姐供养成长起来的具有经济独立能力的弟弟妹妹,对于那些缺乏劳动力和生活源泉的兄长姐姐而言,也应担当起法定的
扶养职责。《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