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地区的司法
管辖概念,其理论依据是从
诉讼中的法律相关方或者争议标的物的所在地点为出发点来决定负责审理该类行政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
这一策略主要分为两大方面:
首先,在关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
强制执行措施引发的纠纷之中,诉讼活动通常会选择在被告所地或原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其次,针对涉及不动产的行政诉讼,首选的审判法院应该是位于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
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