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
诉讼的案件中,原告持有以下核心权利:
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有授权
律师或其他合格
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权力;
有权提供相关的
证据并申请对证据进行保全保护;
具备申请法官回避案件审理的权力;
有权力对原有的诉讼请求进行补充修改甚至替换;
有申请对涉案财产进行暂时性冻结或者提前实施执行措施的权力;
享有申请
法院强制执行判决结果的权力;
拥有撤回诉讼的资格;
享有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的权力;
以及申请查阅、修正或者更正庭审记录的权力。《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
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行政诉讼法》第十条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