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担保之财产因为丧失、毁坏而得到金钱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
赔偿或者补偿时,此类金钱或者其他形式财产便会成为原担保财产的替代品,然而,
担保物权却仍然以其特有方式附着于该替代品之上。
如此一来,作为
债权人的一方有权利对这一替代财产行使担保物权。
抵押作为一种法定的债权担保手段,其设立的根本宗旨在于为
债务的履行提供切实有力的保障,进一步确保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然而一旦债权已经到期,
债务人依然未能履行义务,
抵押权人便具有法律依据,可以通过合法处置
抵押物所得的变现款项中优先受偿,但最终决定
抵押权及所
担保债权是否能够如愿以偿地实现的关键所在,绝大多数时候则取决于抵押物本身价值的升降变化——带有实现起来颇具挑战性的不确定因素。《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四条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
赔偿金或者
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
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