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交易平台的经营者应当建立并完善严谨而周密的信用评估体系,公开透明地展示信用评估法则和规则,以便消费者能够方便地对平台内部所销售的商品以及所提供的各种服务进行实时的综合评价。
在任何情况下,电子商务平台的经营者都不得任意删除或遮蔽消费者针对他们平台内所销售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所做的评论、评估或评分。
任何违反本项高标准规定的行为,均会受到纪律严格的市场监管部门的厉行呵责,勒令其限时整改;
若情节较为严酷,市场监管部门将对其实施更为严厉的处罚,最高可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
罚金。《
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核验、登记义务的;
(二)不按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的;
(三)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或者未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
法律、行政
法规对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