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即为在缔
结婚姻关系之前,每对夫妇中其中一方所拥有的财产。
要界定婚前财产的性质,关键在于观察这些财产是不是在办理
婚姻登记手续之前被获取的。
若此类财产于一方进行婚姻登记前被获得,那么这些财产便可视为婚前财产。
详细而言,以下各种类型的财产都有可能成为一方的婚前财产:
(1)个人所持有的财产种类,例如其
工资、奖金,或是通过从事生产、运营活动所产生的收益,以及
知识产权的收益,再者就是因
继承或者接受赠与而得到的财产、资本收益及其他基于法律规定的合法收入。
(2)一方在婚前就已取得的
财产权益,例如一方在婚前所享有的债权等等。
(3)婚前财产所带来的利息财富,这其中亦包含了
婚前个人财产所产生的利息。
(4)一方在婚前以货币、
股权等多种形式存在,但在婚后逐步转化为另一种形式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