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配偶所合法取得的所有财产皆被视为双方共有的财产,但根据相关的法律
法规,在婚姻关系维持期间内,夫妻之间任何通过劳动或奖励所得的收入(如
工资、奖金以及劳务报酬),或是由生产、经营及投资产生的利润与收益,甚至于基于
知识产权的权益或收益,都应被认定为是两个人的共同财富。
然而,在此类的
共同财产中,也存在着一些特例。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若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任何一方因遭受
人身伤害而获得的相应
赔偿或补偿费用,或者在
遗嘱或者
赠予合同中明确指定仅归属一方的资产,均应该被划分为
个人财产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