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股东代表诉讼的情景下,原告以公司的名义提出
诉讼,这是因为在股东代表诉讼案件中,当有股东发现公司的
董事会或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其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
行政法规或
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条件,从而给公司带来了经济上的损失,于是为了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这些具有法定资格的股东就会依法提出诉讼。
在正常的情况下,股东代表诉讼被视为是当公司未能积极地,通过正式的
司法途径来
追责那些侵害公司利益的部门成员或者实现其他的相关权利时,由代表的股东根据法定程序,出于维护公司利益的考虑,以追究这些成员的
侵权责任或者实现这些被侵害的权利为主要目的,秉承这种理念代表公司提
起诉讼的方式。《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
监事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