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双方
结婚前进行
财产公证,乃是对于处理一方婚前个人财产问题的理性与现实的最佳选择方案。
(二)若未在婚前办理此公正手续,仍然有可能通过婚内签订的
夫妻财产协议约定来弥补这一缺陷。
(三)
婚前财产拥有者之一方,出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考虑,有权采取以保留相关
证据的方式保护其婚前资产,从而在面临
离婚诉讼纠纷之时能够凭借证据证明这些属于自己的婚前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