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面临
建筑工程劳务分包纠纷时,有以下几种方法可供选择:首先,通过和解来有效地处理矛盾冲突。
这主要指在涉及争议的各方
当事人之间通过自我协商达成满意的解决方案;
其次,调解是另一个可行的争议处理手段。
若双方无法自主解决问题,可以寻求第三方专业机构的协助,促使其介入调解过程以达成共识化解纷争;
再者,
仲裁是解决建筑工程劳务分包纠纷的重要途径。
若当事双方曾签署过仲裁协议,则可依照该协议约定,向有权受理的仲裁机构
申请仲裁以求公正解决;
最后,若前述三种方法均未能妥善解决纠纷,或者各方当事人不愿选用上述方式的话,可以寻求启动
法律诉讼程序,依法谋求合法权益。《
仲裁法》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
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
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