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
离婚协议,它所涵盖的内容十分广泛,既包括了夫妻双方对于
婚姻破裂达成的共识,也包括了在
离婚之后关于
债权债务以及
财产分配等事宜的妥善解决方案,还有关于
子女抚养权归属等关键性问题的先后次序。
然而,尽管离婚协议是双方基于自愿原则签署的,其执行过程也往往是双方你情我愿地签署确认而已,但是它与一般的合同有所不同,因为离婚协议涉及到的是涉及人身关系的特殊事项,因此,为了确保离婚协议的有效性,我们不仅需要满足一般协议的有效要件,同时还需遵循法定
登记机关的相关手续这一特别的形式要求,这样才能最终达到产生具有法律约束力效果的目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
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
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
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