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构筑物的施工过程中,索赔之所以得以实现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是
合同相对方出现
违约行为,未能严格履行或者未能完全且准确地履行其应承担的
合同义务及责任;
其次是合同本身存在缺陷,例如
合同条款欠缺完整性,内容有误甚至存在互相矛盾之处,以及设计图样及技术规范存在失误等等;
第三个可能导致索赔成立的原因则是合同条款发生了变动;
此外,由于施工过程中工程外部环境的复杂多样,包括法律环境、商品价格波动以及自然条件等也成为了索赔得以成立的导火索;
最后,遇到诸如极端恶劣天气事件(如暴雨、暴雪)、地震、洪水、战争状态等无法对抗的外界因素时,同样也可以作为索赔的理由。《
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
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
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八百零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第八百零五条
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