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
证人实施先诉抗辩权这一行为过程中,必须充分满足以下四项具体要求:
首先,
保证合同中须明文规定保证人所承担的是一般性的担保责任,保障保证人才有资格行使先诉抗辩权;
其次,对先诉抗辩权的行使时机以及所需满足的特殊条件进行了严格限制。
该权利不仅可以在
诉讼或仲裁开始前、或正在进行中的诉讼或仲裁之中,甚至也允许在
强制执行程序中予以使用;
再者,先诉抗辩权仅能由保证人在主
债权人向其请求履行保证责任之时方得行使;
最后,先诉抗辩权的行使只是临时地拒绝履行相应的
债务,从而有效延迟保证责任担负时间的到来,其功能主要在于起到防范以及对抗的作用,暂时制止或者拖慢主债权人请求权的行使。《
民法典》第七百零一条
保证人可以主张
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