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
刑法体系中,
贪污罪的
证据内容涵盖了大量的
物证书证、
证人证言、
被害人陈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以及鉴定意见等等。
这些材料能够有效地证明
当事人是否存在贪污
违法行为,故而均可纳入到贪污罪的证据范畴之内。
然而,在实际应用过程中,我们必须意识到证据必须充分、真实有效,方能成为法院审理案件时的裁判依据。
值得特别指出的是,并非所有
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款的行为都符合贪污罪的
构成要件,这也意味着并非所有的此类行为都能构成贪污罪。
严格说来,只有在
国家工作人员确实以某种方式对
公共财产具有实质性的控制权力或决策权,抑或是对具体管理财产的相关人员保持着领导、指导乃至支配的地位,在此基础之上再加以利用职务便利之时,才应被判定构成贪污罪。
若非如此,那么应该将其划分为
盗窃、诈骗等其他类型的
犯罪行为进行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