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满足法定条件的情形下,裁员无疑是可行的。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之规定,如果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进行重整的话,必须进行大规模裁员,即裁减二十名或更多员工;
若裁减人数未达到二十人,但是占到企业在职员工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以上的话,亦需按照此程序进行。
在实施裁员之前,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天向所属工会或全体员工进行详细告知并征询他们的意见。
随后,裁员方案经过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备之后,方可正式启动裁员行为。《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缂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
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
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
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