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恋人间随意赠送少量金钱和物品,这种行为属于典型的赠与性质,即便恋人关系不幸终结,通常情况下也不宜麻烦他们将馈赠物件如数归还。
第二种情形是当某人怀揣着筹备婚礼的念头,不吝惜花费大量资源去购买衣物、饰品等
赠予另一半;
若恋人感情走到尽头,
当事人双方可以尝试通过共同商议的方式,适度地返还部分实物或折算出一
定金额作为补偿进行退还。
如此处理后,或许能够妥善解决彼此之间的财务困境。
当然,对于那些女方或其
家属并未真心实意地与男方携手共度余生,而仅仅利用恋人关系来索要财物的现象,如果想要尝试退回这些财物时面临困扰,则可以借助于谈判协商以折扣价格退回款项。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若个别借婚姻之名索要财产且
情节严重、手段卑劣的案例,人
民法院有可能会根据客观事实,结合具体情境,实施恰当的处理措施。《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
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
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