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明确规定,凡是存在以下状况之一者,相关行政单位皆应依照法定程序,结清有关行政许可项下的所有事宜。
具体包括:
首先,当行政许可的
有效期限届满且未申请
续期时;
其次,对于那些赋予了公众人士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而言,若对应公民已死亡或失去
行为能力时;
第三,当
法人或其他组织依照法律宣告解散时;
再者,在行政许可遭受合法地撤销、收回,或是由法定机构
吊销其行政许可证件的情况下;
此外,如遇
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继续执行的情况;
最后,在法律与
法规规定的其他任何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特殊情况中。《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行政许可
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