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面临被判处五年
有期徒刑的将来,选择向
司法机关投案自首的
犯罪者们,所能获得的最大限度的
减刑时长并不会超过两年半,具体能够达到何种效果,需要依据案件本身的具体性质来进行评估和判断。
若是涉案情况并非严重恶劣,则
自首者有望获得大约一年左右的减刑。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每一起案件都适用此规律,因为不同类型的案件存在差异,减刑期也会因此有所变化。
此外,若在审判阶段能够表现出良好行为习惯及态度,积极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便有可能因此获得至少一年半甚至更长时间的
缓刑期。
期间,只要罪犯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努力改正错误,法官可能会给予其最多达两年半的减刑机会。
值得一提的是,这种情况下,罪犯是否能够被真正
减轻处罚,具体依据还要看法院的最终判决。
请注意,法律并未制定确切的标准来规定自首后能够获得多大幅度的减刑,这完全取决于法官的裁量。
但毫无疑问,自首确实属于法定的减刑理由之一,是完全可行的方案。
关于
自首情节,我们将综合各方面因素,如自首的动机、时机、方式方法、罪行的严重程度、如实供述罪行的质量以及罪犯的悔过表现等等,对自首行为能否减轻
基准刑进行合理推断。
原则上讲,自首可使基准刑降低40%以下,而对于那些
犯罪情节轻微的案例,减刑幅度甚至可以达到40%以上或依法获得免除
处罚,但必须排除例如恶意利用自首逃避
法律制裁等不应予以从宽处罚的情況。《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
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
强制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
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
管制、
拘役、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
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