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单位为了获得相应的资金而采用
虚假事实或隐瞒真实信息篡改合同,这种行为被归类为
合同诈骗的一种形式。
不过,仅仅私下修改合同并不等同于
犯罪行为。
然而,如果通过篡改合同来实现诈骗等不当行径,则有可能涉及到
刑事罪责。
当当事者私自更改合同且拒绝履行应有的
合同义务时,他们就必须承受相应的
民事责任。
根据
民法典规定,若对合同内容擅自篡改,那么经过篡改的合同内容即不再代表
当事人真实的意愿表示,因此,这种篡改之后的合同将无法产生
法律效力。
合同欺诈的行为特点就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为了自身获得非法利益,蓄意制造虚假情境,或者扭曲、掩饰事情的真相,使相对方误入歧途,并作出与实际意愿相悖的决定,从而签署和执行合约。
而司法解释中对于合同
欺诈行为的表述是“一方当事人故意向对方披露
虚假信息,或者故意隐匿重要事实,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决策”。
合同欺诈行为具备双重性质:
一方面,
行为人的行动看起来似乎合规合法,甚至可以使得其行为通过签订、缔结和执行合同的过程变得合理化;
另一方面,行为人其实在背地里实施
非法行为,行为人的行为扰乱了相对方的意愿表达,导致相对方做出了错误的决策。
由于合同欺诈行为这一特点让其建立的合同在法律上呈现出矛盾的状态,使其逐渐成为了利用合同从事
违法活动的常见
违法行为之一。《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
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
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
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
产权证明作
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
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