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司法体制中,并未明确颁布有关“
父债子偿”之法条规范。
债权人和债务人皆为特定人士,鉴于承担
债务责任的父亲仅限于个别人,尽管他的子女与其拥有亲属关系,却并不因此成为特定的
债务人,于此情形之下,自然无需向
债权人履行相关义务。
因此,我们可以断言,“
父债子还”这一说法并无坚实的法律依据予以支撑。
然而,若父母辞世后仍遗留下债务问题,那么他们的子女在依法
继承父母财产之后,理应以所继承之遗产来清偿或负担相应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
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
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