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探讨
债权债务问题时,我们将行为视为其核心研究对象,亦被广泛称之为给付行为。
而这于债权方面有着显著的影响,这是因为债权本质上属于请求权的性质,即只有
债权人能够基于自身的权益向
债务方提出给付请求。
以下是对于债权债务关系中各种分类的详细解析:
1、针对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它们在产生原因以及内容是否依赖
当事人意志进行决定方面有所区分。
其中,法定之债包含有
侵权损害赔偿之债、
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以及
缔约过失之债等几种类型;
而意定之债则主要是我们熟悉的合同之债。
2、接下来来看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它们在标的物特性方面表现出不同特征。
特定物之债所涉及的标的物具有唯一性,而种类物之债所对应的则是非独占性的常见物品。
3、另外,还有针对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的划分,主要依据为
债务人双方的人数组合情况。
4、至于按份之债与
连带之债,它们则共同反映了各当事人享受的权益、应负担的义务及其相互间的关系。
5、对于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而言,二者的分别在于所涉债权的标的物是否具备选择性。
6、最后,需要我们关注的是主债与从债,这两种债在彼此间关系上存在着重大差异。
7、此外,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也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债权债务关系形式,但区别在于,前者的债务表现为提供具体的财产物资,后者则主要涉及到提供劳务服务的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
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
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