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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程中的过失,也就是说当订立某项合同时,由于订约一方在缔结正式协议之前的行为导致协议未能最终建立或者被判定为无效存在的过错。
这种过错可能会引发一种法律责任,我们称之为“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主要涉及到当合同因为不成立或者无效状态对相对方造成实质性损害时,由订约者承担的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合同无效时违约金约定是否有效
在合同被裁定为无效的情况下,违约金的设定依然具有法律效应。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明确规定,即使合同未正式生效、因违反而宣布无效、遭到撤销或是因其终止,其中关于解决争端方式的条款也不会因此受到任何影响和减弱其效力。
此外,这一点也与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但并不影响其余部分效力的原则相契合,即其余部分仍将继续保持其有效性。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百零七条
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缔约过失责任乃是指在签订合同时的一段时间内,若是一方因为自身行为不当导致了合同无法顺利成立或者无效,进而给另一方带来了实际性的经济损失,那么,他们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类过错可能产生于缔结合约之前的行为之中,涉及其法律责任的判定以及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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