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确如此,然而若未能全然履行
赡养责任与义务,那么便应对其分配遗产时要进行分割或者减少份额。
这其中的原理在于:
首先,父母与子女之间身份关系的形成乃是源于遗传基因血脉相连,而这样的联系自出生之日起便已然确定。
依照法学原理而言,因为血管之血缘而生发的亲属关系是无法通过任何形式予以解除的,这是由生物学原理以及自然界规律所严格制约的。
故而,家庭亲属间的血管关系并不会因一纸声明便得以解除,此等声明并无
法律效力。
再者,根据相关
法规律条,当
继承开始之际,如有
遗嘱存在将依循遗嘱条款进行
财产继承,如无遗嘱则将按成文法进行
法定继承。
每位子女都有权根据法定程序平等地享有
继承权。
如果一位子女未能完全履行
抚养或扶助职责,在对遗产进行分配的时候,应对该子女的分配份额予以及时减少甚至不对其进行分配。《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
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
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