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定受遗赠者代为清偿被
继承人之负债时,应限于所
继承之遗产的实际数量为准则。
若存在数个继承人接受遗产的情况下,各个继承人需根据各自继承遗产占比的大小,按照比例分摊承担起清偿被继承人之
债务的沉重使命。
继承人则只需以所取得的遗产实际价值为上限,来精准核算并予以偿还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各种
税费及负债。
至于超出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若有自觉自愿偿还意愿的,这部分将不受因此产生的额外责任限制。
如果某个继承人选择
放弃继承权的话,他/她对于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各类税费以及负有的债务义务可以不必负责清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
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