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妊娠期间的第六个月份,孕妇享有拒绝
加班的权利。
无论
劳动者是否处于孕期,用人单位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员工进行加班工作。
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明确规定,企业若要安排员工加班,必须先取得员工的同意,因为加班显然会挤占员工原本应享有的休息时间。
所以,企业唯有得到员工的自愿许可之后,才能实施加班计划。
如有员工对此表示不同意,那么用人单位便无权采取任何强制手段来迫使其参与加班。《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