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在婚姻缔结之前,某一方自愿支付首付款并将房产登记至自己名下,那么在其婚后选择使用个人资产继续
偿还贷款的情况下,该房屋的增值额度应被认定为登记方的单方面私人财物。
然而,若婚后双方携手共同参与
还贷活动,则需根据双方共同偿付的贷款金额在全部房款中所占份额来计算、划分及分配增值财产。
2.倘若某一方在婚前行事谨慎,提前购买了房屋,然后在婚后将另一方的姓名添加入
房产证中,使其成为房产共有者。
在此种情形下,因整个房产已确认为属于夫妻共有的特质财产,因此房屋增值部分也应当被视为夫妻共同所有权的一部分。
关于如何公平地分割这部分增值财产,双方必须进行充分协商,如无法达成共识,则需交由法庭作出裁决。《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
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
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
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