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因
当事人双方均有意愿解散
同居关系,并且对于
财产分配、子女
扶养等关键议题均达成了共识和协议,且这些意愿都来自于个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无任何
欺诈或威胁等行为因素的影响,那么通常来说,
解除同居关系所用的协议书在法律层面上被认定为有效的。
然而,对于协议中涉及的所谓“分手费用”、“青春补偿款”等
经济补偿规定,从法律角度来看,假如当事人自愿交付,那就是有效的;
反之,如无意支付这类款项,其有效性就无法被认可。
总之,即便对财产分配和子女扶养问题作了详细的规定,这些内容在法律上仍然具有效力。《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
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
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
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