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孙子并非法定意义上的
赡养责任人。
然而,若存在特定条件,情况将有所不同。
具体而言,成人为父母的赡养,包括扶助以及照顾,都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在亲子关系中留下的子女已经离世或者严重缺乏赡养能力的情况下,处于负担能力范围内的孙辈,比如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都应对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承担起相应的赡养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
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
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
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