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购房合同》的签署日期进行判定,若此日期早于婚姻证书的颁发日期,则视为个人
婚前财产;
反之,若是在此日期之后,便认为是夫妻婚后的
共有财产。
在配偶中的任何一方在婚前签署了关于不动产买卖的相关合同,且以他/她的
个人财产作为初始的首付款,并通过银行办理了相关贷款事宜。
在婚后,这部分款项将由夫妻二人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如果在这种情况下,不动产被登记在初始支付首付款的一方名下,如果这对夫妇在
离婚之际无法就此不动产的归属达成一致,那么这个问题将会交由法院审理和裁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