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依法解除了
劳动合同时,若雇主未能按时支付员工薪资,根据法律规定,员工可优先选择与该企业进行友好协商,索取应得
工资报酬。
若企业依然恶意拒绝支付,则员工有权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
申诉。
待相关部门受理并展开调查后,必定敦促单位立即解决此问题,如单位仍未遵从法令,则将面临每日需对未结清薪资余额按照50%至100%区间内计算的
违约金进行追加
赔偿的法律风险。
若经过投诉后未能取得期望成果或员工因个人原因而不愿继续投诉,那么,员工还可以考虑通过
仲裁途径来解决此事,根据结果申请相应的法律救济措施。
如果对
仲裁结果仍然心存疑虑,员工还有权利选择
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法律援助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
劳动报酬、
加班费或者
经济补偿;
劳动报酬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
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
劳动者加付
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
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
法规定向劳动者
支付经济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