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机构在成功接收到行政复议请求之后,必须在五个工作日之内对其进行详尽细致的审核。
同时,依据各项相关
法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在受理
申诉当日起的六十天内对此项申诉做出明确无误且具有执行力的决策;
然而请注意,如果法律有明文规定,则行政复议的处理周期可能会减少至六十天以下。
若是情况较为复杂并且无法在既定时间期限内给出行政复议处置方案的,经过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的准许,可以适当地将时限予以延长,但最长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