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侵权行为中所涉及的免责理由可细化为以下几项:
首先,受害者本人的过失往往成为判断其获得侵权行为免责理由的关键因素之一。
在这种情况下,受害者故意的自行引发敲击、挑逗等行为导致自身身体受到伤害,这种情形可以被视为受害者的过失对损害产生了全面或首要的影响,从而使
侵权责任人能够较为妥善地避免对
当事人进行
赔偿义务。
其次,第三者的过失也是构成侵权行为中免责理由的重要组成部分。
此类情况与前述类似,但其起因都源于外因即第三人的不当行为,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第三方应负担起相应的
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
损害是因
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