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
代位继承人仅能够
继承其父亲或者母亲应当获得的遗产份额,而非继承全部的遗产。
当代位
继承人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劳动并且无任何生活来源,或者对于被继承人曾尽过主要
赡养义务,在传统的分配遗产过程中,此类代位继承人可以酌情多得一部分财产。
然而,若继承人已经失去了合法的
继承权利,他们的晚辈直系血亲便不得再加以代位继承。
倘若面临此种情况,考虑到代为继承人无法劳动且无生活来源,或者在照顾被继承人方面出力颇多这两种情形,可以适当地给予其一定比例的遗产进行分配。《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