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邮件具备成为
电子合同的资格。
对于
签订合同时的形式规定,我们有相应的
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另类的形式进行参考和选择。
在书面形式这一
类别里,它涵盖了信件、电报、电传、传真这类既能实际显现其承载之内容又可有形呈现的信息载体。
对于那些通过电子数据交换及电子邮件等技术手段能够直观展示其所承载信息且能够随时被提取查阅的数据电文,我们可以将它们视同为书面形式予以认可。《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