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非是要返回孩子的
监护权,而是寻求变更孩子的
抚养权。
由于父母双亲在共同生活中都对子女有
抚养责任和权利,具体的执行方法如下:
首先,夫妻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共识,实现自行
变更抚养权的目的;
其次,当存在直接
扶养人出现身体不适或未尽到足够的抚养责任等不适合继续担任子女
监护人的特殊情形时,一方或双方主动提出请求变更抚养权的诉求,可向当地法院提起
诉讼,经审查确认上述情况真实存在后,应予以认可并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
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
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第五十七条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