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可以把企业合并称之为公司的联合行为。
当两个或多个商业实体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通过签署并且执行合并协议,进而对其资产进行整合,形成一个全新的企业时,我们就可以称呼这种行为为企业合并。
而在各类合并行为中,涉及到
股权关系的
控股合并则更为特殊。
它包括了一家企业通过购买或者掌控另外一家企业持有决策
表决权的资本份额,从而能够有效地影响和支配被合并的企业的财务和运营方针等诸多方面。
经过这样的合并操作,各个原来的单独公司都仍然保持各自的
法人地位不变。
具体来说:
1.在整合方式这一层面上是存在差异的。
企业合并的含义更偏向于两家乃至更多的企业通过合并成为一家全新的企业;
然而,控股合并则强调,一家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本份额才能实质性地控制与之合并的其他企业的财务及业务运营策略。
2.在是否保留法人资格的问题上,两种合并类型也有所区别。
尽管控股合并中的各个原公司仍可以维持独立的法人身份,但是,对于
吸收合并而言,最终只会存在一个新的
法人代表。
3.值得注意的是,两种合并形式所展现出的主要方式也是完全不同的。《
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组;
要按《在股份制试点工作中贯彻国家产业政策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保证国家股或国有法人股(该国有
法人单位应为国有
独资企业或
国有独资公司)的控股地位。
国有股权控股分为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绝对控股是指国有股权
持股比例占50%以上(不含50%);相对控股是指国有股权持股比例高于30%低于50%,但因股权分散,国家对
股份公司具有控制性影响。
计算持股比例一般应以同一持股单位的股份为准,不得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的股份加和计总。